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以下简称“102号文件”)中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3类货物不再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根据102号文件的规定,以下3种出口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根据《通知》的新规定,边贸出口企业将不再受此限制。权威人士认为,《通知》调整了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降低边贸出口退税“门槛”,放松了对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限制,有利于边贸企业在货物出口后顺利获得退税,将推动边境贸易的发展。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边境贸易主要有两种方式: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边境小额贸易,是指在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地区内,经批准具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边民互市贸易是低层次的对外贸易,交易金额小,但参与人数众多,对活跃边疆地区的经济发挥着重要作用。边境小额贸易是企业与企业间的交易,比较正规,交易数额大。虽然说是小额贸易,但其实并没有交易数额的限制。
为了推动边境贸易的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在税收上,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商品,享受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政策;通过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获得出口退税,与一般贸易没什么区别。
有关人士介绍,102号文件之所以作出一些限制性规定,目的是规范和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督促纳税人出口货物后积极收集有关凭证,及时办理出口退税,同时防止一些纳税人骗取出口退税款。但由于目前我国大部分边贸企业规模还比较小,实力比较弱,企业管理水平、办税能力也很有限;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频繁发生,次数多,数额小,按时结算较为困难。因此,102号文件出台后,其中的一些限制性规定实际上提高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门槛,对边贸企业出口货物后办理退税造成了困难,影响了边贸企业顺利发展。
云南省某边贸出口企业周先生说,很多边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额都很小,但次数很多,难以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者虽然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导致企业虽然出口了货物,但不能获得退税。而根据102号文件的规定,这些货物出口后不仅不能获得退税,还要被税务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有关人士透露,鉴于102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措施难以在边境贸易中推行,一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并没有严格执行上述政策,对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仍然较为宽松。不同省市执行不同的退税政策,造成了不同地区边贸企业心里不平衡。不少边贸企业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根据目前边境贸易出口货物的现实情况,对102号文件规定的严格管理措施进行适当调整,以支持边境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边贸出口货物退(免)税不适用102号文件规定的几项管理措施,以支持边贸企业能顺利获得出口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