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纳税人:
为了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
在我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并由我分局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实行查帐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处于减税、免税期间,是否盈利还是亏损,都应按照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如纳税人在2007年度没有应纳税所得额或按有关政策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减税、免税的,也要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期限
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即2008年4月30日前向我分局报送200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结清手续。
纳税人预缴2007年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应在2008年元月15日前完成,所预缴的税款应当在2007年度纳税申报时作为已缴税款减除。
三、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及填报要求
(一)纳税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主表1张,附表15张,各一式二份);
2.OCR申报录入表1张;
3.2007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电子文档。通过我分局网站的“网上填报”->“文件上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上报。
5.纳税人2007年度从其他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应提供被投资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和企业所得税缴款书复印件,凡未提供以上资料的,其收益一律并入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请事项。
纳税人在2007年度内发生财产损失并要求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2008年元月15日前向我分局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经批准后方能在2007年度所得税前扣除。
(三)经批准可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必须办理以下事项:
1.享受西部开发鼓励类、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纳税人,必须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内,向我分局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审核确认手续,经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凡未按规定办理审核确认手续或经审核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不得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2.填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执行情况报告表》。
3.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8行、29行以及附表七填写免税所得及减免税额,并在相应处填写减免税审批文号。主表第23行“适用税率”填写法定税率(33%、27%或18%),实际减免税额在第29行内填报。
(四)上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他表格的电子文档可从我分局网站(www.gxdszs.gov.cn)“下载中心”下载。
四、其他注意事项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与附表之间的对应关系及逻辑关系要对应,填表时各项内容不得涂改,申报表须经单位法人代表在主表内签名或盖章确认,所有主表及附表都要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财务专用章。如果由中介机构代理申报,中介机构也要在主表的预留位置处加盖公章,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2、纳税人在申报时有应缴税款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截止日前在纳税帐户中存足应纳税款。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可到我分局办税大厅领取。
4.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与现行规定有较大的变化,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及自治区地税局还将陆续出台相关规定以及有关新旧政策衔接的规定,我分局将及时在网站公布,请各纳税人注意学习掌握。凡本通知与新规定不同的,一律按新规定执行。
六、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分局对本次汇算清缴工作的法律责任明确如下: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申报不实,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我分局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我分局将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
纳税申报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二00八年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