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地税发布通知对全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房产税
房产税按月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0日内;按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0日内;按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或按季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次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鲁地税函[2008]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