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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开展饮食业税收检查 税负明显偏低将重点稽查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3-11

  为进一步提高饮食服务业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日前,湖南地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将加强对饮食业户税收专项检查和重点稽查

  根据《通知》要求,各级地税机关将有计划地对饮食业户进行税收专项检查和重点稽查。检查时主要突出检查业户的日营业额及合法凭证,对承包额、实际营业额与账面收入要作纵向比较,并将抽查结果与当天的现金日记账、日报表、菜单、发票记账核对,察看其记账收入是否真实等,对不能准确反映经营成果、隐匿收入及违法使用发票的,将依法从严处罚。税务机关将定期对本地域内同类型的饮食业户税负情况进行横向对比分析,关注异常数值,及时发现税负在纳税人之间的不平衡状态,对税负明显偏低的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列入重点稽查对象。

  饮食服务业的税收征管方式规范

  《通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核算情况分别采取相应的方式规范税收征管。

  (一)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记账凭证真实合法,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二是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三是按规定代扣代缴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二)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由税收管理员和税源管理科(分局、所)审核后报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认定,并报市州局备案。市州局征管部门每年应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进行一次抽查,如发现纳税人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应责成纳税人进行整改或改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管理。

  (三)对其他未建账或有账但核算不健全的饮食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律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饮食服务企业和个体户所得税征管更严格

  文件要求,各地要根据不同纳税对象,分别采用查账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切实加强饮食服务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征管。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凭据,对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二)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的,应根据餐饮业户的档次和消费价格标准等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应税所得率,饮食业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8%.

  (三)对新办的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各级地税机关应主动与国税部门联系,共同制定管理办法,统一饮食行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方式。

  相关法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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