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关于我们帮助中心在线咨询友情连接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热点专题
综合快讯
政策法规
税收专题
中央税收法规
中央财经法规
地方法规
审计评估
同瑞简介
同瑞风采
点子交流
点子专题
点子交流
精彩答疑
培训频道
培训专题
最新课程
网上书店
考试中心
名师授课
会员中心
会员专题
最新优惠
会员手册
会员公告
办事指南
瑞丰视觉
瑞丰专题
周年特刊
员工心声
企业文化
瑞丰动态
 
 
 
 
> 新闻中心 > 综合快讯 > 文章内容
 
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公布 税额提高四倍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财经报 日期:2008-3-13

  本报讯 上海每平方米平均税额45元,北京40元,天津35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省份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标准。

  新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标准是在原条例基础上提高4倍。除上海、北京和天津外,其他省份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标准如下:江苏、浙江、福建、广东30元;辽宁、湖北、湖南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22.5元;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20元;山西、吉林、黑龙江17.5元;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5元。

  据政策制定部门有关人士介绍,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共包括34条内容,主要是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做进一步细化和解释,其中需要重点强调的是该细则明确了各省份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标准,严格限定了减免税范围,更有利于各地顺利开展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我国目前已实行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为进一步通过税收手段调节占地、加大保护耕地力度,2006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了“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的要求。据此,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重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该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实施。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