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总局下发《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对销售林木和提供林木管护行为如何征收流转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
二、 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