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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提案上网成公众关注热点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08-3-18

  今年2月底,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刘克崮将一份提案草稿挂到人民网上征求公众意见,很快,这份名为《尽快调整资源税政策、促进资源节约》的提案(草案)就引起了众多网民和媒体的关注。“两会”期间,应本报记者之约,刘克崮就资源税调整的迫切性、时机及可能对当前物价乃至宏观经济的影响接受了采访。

  作为本届政协会议的新当选委员,刘克崮表示自己感觉使命光荣而神圣,希望通过提交高质量的提案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而把提案在网上公布,正是为了集思广益,使其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他告诉记者,之所以做有关资源税的提案,是基于他对当前国家经济发展的一个认识,“那就是在资金不再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技术、管理的制约作用也日益缓解的背景下,资源正日益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刘克崮委员说,我国是人均资源极度缺乏、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发展中国家。2007年《中国的能源状况与政策》白皮书指出,我国煤炭和水资源人均拥有量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石油、天然气人均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15左右。因改革初期过度重视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付出了很大的资源环境代价,能源和矿产资源被大量消耗,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因此我建议国家应调动产业、财政、土地、价格等所有经济政策来促进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而资源税就是其中最直接有效、覆盖面最广的手段。”

  刘克崮认为,当前我国的资源税制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矿产回采率低,资源被严重浪费。由于资源税税负较低,使得矿产资源开采方式粗放,浪费严重。据统计,截至2003年,中国累计产煤约350亿吨,煤炭资源消耗量超过1000亿吨;国际上油田回采率平均为60%以上,而陕北一些油井的回采率只有10%.

  二是廉价资源使用带来企业成本的外部化和社会化,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近年来,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日益严重。资源税偏低,导致矿业开采行业进入门槛低,而部分小企业开采过程中不重视环境保护,对矿山及其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甚至诱发多种地质灾害。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6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相当于我国财政收入的9%左右。

  三是资源稀缺的利益被低价对外转移。一方面,资源税过低导致产品价格较低,出口低价产品所含的资源稀缺性利益被转移到其他国家。另一方面,低资源税给企业留下很高的利润空间 ,对我国近70余家在国外上市的资源类企业而言,利润中隐含的资源稀缺性利益被国外投资者廉价占有。

  四是影响资源赋存地区的利益补偿。我国主要的能源矿产等资源消费地集中在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但能源矿产等资源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资源赋存与资源消费地域存在明显差别。通过适当提高资源税,可以将使用资源的东部发达地区的部分收入转移到资源丰富、但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以缩小东西部地区差距。

  为此,刘克崮建议我国应从三个方面调整资源税。首先是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据他介绍,我国1984年推出资源税政策的时候,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征收,其他矿产品暂缓征收。1994年的税制改革扩大了矿产资源的征税范围,但仍然约有百种以上的非金属矿原矿未纳入征税范围。此外,征税范围也未包括我国较为匮乏的水资源。刘克崮说:“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导致那些没有征税的资源浪费严重,同时也造成了市场不公。”他强调,资源税改革,应该适当考虑扩大征税范围,比如部分非金属矿原矿和我国稀缺的水资源,以使资源的稀缺性特点得到充分体现。

  其次,要改变征税方式。刘克崮认为,资源税的征税方式应从从量定额(按销售数量征收定额税)向从价定率(按销售额征收定率税)方式转变,以实现差别计税、分档调节。他表示,过去按照从量定额的方式征税,实际就是按企业生产实物产品数量征收,没有考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浪费和对环境的破坏以及价格变动因素。改为从价征收,初期可按照销售收入定率计征,待对资源储量等技术指标管理完善后,应实现按资源可采储量征收,将税率与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保护等挂钩,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达到降耗、减排、增效目的。

  最后,要提高资源税税负。刘克崮说,我国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和总体税负偏低,而国内资源类产品价格已基本与国际市场价格接轨,产品超额利润大部分被生产企业赚取。中国的上市公司中,许多资源类企业的收益水平都处于前列,国际原油价格飙升带来的溢价在国家和企业间分配严重失衡。因此,有必要适当逐步提高资源税税负,有效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调整资源税会对国家的经济结构产生哪些影响?尤其是在当前通胀压力比较大的状况下,提高资源税负是否会导致物价的进一步上涨?对此,刘克崮认为,上述方案实施后,有利于降低资源消耗,调整产业结构;有利于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性发展;有利于建立资源输出地区生态补偿机制,平衡东西部地区利益差;有利于保护资源稀缺性利益不被其他国家占有。

  “应当果断决策,尽快出台。”刘克崮表示,提高资源税负并不意味增加总体税负水平。他说,资源税税负的增加应在总体税负不增的条件下,通过税收的结构性变化来消化。2008年我国税收政策变动已为此创造了有利条件,目前已有两项减税政策开始实施:一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率定为25%,对内资企业而言税率下调了8个百分点;二是从2008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从1600元/月上调至2000元/月。这两项减税政策预计共减少财政收入约1230亿元 ,远大于资源税负提高的税额。

  刘克崮认为,资源税政策调整后的税负变化对物价的影响相当有限。“原因是部分资源产品价格既定,如原油与国际价格基本接轨,天然气统一实行政府指导价格,因此基本不受影响,主要是挤压产品链中企业的利润空间。”他说。从短期看,其他资源产品(如煤炭等)价格可能上涨,但从中长期来看,价格主要还是取决于市场供求关系,价格上涨后将减少下游需求量,能够起到抑制不合理需求、平抑物价的作用,而且能够促进企业为降低综合成本,循环使用资源,提高要素使用率。

  刘克崮还表示,虽然近期我国物价水平有所上升,但从总体趋势看,经济发展形势仍然较好,物价总水平继续明显上升的可能性不大,目前南方雪灾造成的煤炭需求也已随天气转暖有所回落,出台资源税调整政策的时机较好,“建议可在‘科学设计、果断出台、温和过渡、逐步强化’的原则下尽快完善方案,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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