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也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因而,很多人误以为,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事项审批期限也截止至2007年12月31日。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作出明确规定:
一、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的税收优惠事项,需报送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仍按照原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经批准后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审批效率,各地税务机关应抓紧通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原则上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前完成审批。对需要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层报税务总局审批的事项,应在2008年4月30日以前上报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