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文件之后,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再次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配套文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分5章,共41条对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以及税务机关的具体征管方式给予明确,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