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地税发布《》()。文件旨在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费用的审批,减少审批程序和时间,方便纳税人。
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 以税额150万元划分
《通知》明确,凡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税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含150万元),上报省局审批。减免税额在15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局审批;县市区局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局确定,报省局备案。省局直属局直接征管的省级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税额在150万元以下的,由省局直属局审批。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市州局及县市区局审批
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由市州局及县市区局审批。县市区局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局确定,报省局备案;省局直属局直接征管的省级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前财产损失扣除,均授权省局直属局审批。但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