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公布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科文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是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之后,财政部出台的又一重要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来说,规定更加细化,也更具可操作性,为今后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了制度依据。该办法从2008年3月15日起开始施行。
《暂行办法》中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为了使资产配置公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暂行办法》还在配置环节规定了严格的控制原则和审批程序,体现了与预算管理的紧密结合。《暂行办法》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以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的安全、规范和有效。要求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中央级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公开处置。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截至2006年底,全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5.96万亿元,净资产3.9万亿元。其中,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0.93万亿元,净资产0.65万亿元。清查结果显示,全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巨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