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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助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降低成本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08-3-25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一揽子关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意味着2007年8月,国务院在《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中提出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有了实质性的进展,进入到了实际操作层面,这将有利于降低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成本。

  笔者了解到,1998年,当国务院的房改方案出台时,提出了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即,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买经济适用房,建立适应不同收入水平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分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但是,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政策实行到今,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存在巨大的落差。据悉,除了资金渠道不稳定等原因外,税收政策支持不够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此次《通知》明确了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的税收政策,让执行部门有章可循。根据《通知》,在营业税、房产税上的优惠有: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在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有: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在印花税、契税方面的优惠: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在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与此同时,《通知》还规定,“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此外,2007年11月27日,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九部门曾联合发布《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明确实施廉租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考虑到依靠廉租房货币补贴的人本身收入就不太高。此次《通知》规定:“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确可以减轻他们的负担。不过,对于其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还要按照相关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此次《通知》还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值得注意的还有此次享受税收优惠的时间有区别: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2007年8月1日至今已征的税款可以在以后的应缴税款中抵减。而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则是从2008年3月1日开始执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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