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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在"振兴东北"中的积极作用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08-3-28

  从2004年7月1日起到目前,东北地区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试点已3年多。截至2007年12月31日,辽宁省(13市,下同)经国税部门认定符合退税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共20444户,占全省一般纳税人的32.5%,占全省工业一般纳税人的58.8%.2004年7月~2007年底,辽宁省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新增机器设备投资总额530.36亿元,所含增值税进项税共计88.33亿元。截至2007年末的三年半时间,辽宁省国税部门共办理退税75亿元,抵减欠税0.74亿元,抵、退税合计75.74亿元,抵退税比例为85.75%.

  经辽宁省国税部门认定符合退税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装备制造业有11181户、冶金工业有1104户、石油化工业有3934户、汽车制造业有584户、船舶制造业有32户、农产品加工业有3537户,高新技术企业有71户、军品工业有1户。

  东北地区实施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肩负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税制改革试点的双重任务。从辽宁省3年多来的政策执行情况看,效果显著,较好地兼顾了这两个政策目标。

  第一,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较小。东北地区三年半来的试点实践表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抵退税对财政的影响远小于预期。自2004年7月以来的三年半中,辽宁省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新增的应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达88.33亿元,国税部门实际为企业办理抵退税额75.74亿元,占同期全省国内增值税收入的5.19%,其中地方25%部分为18.94亿元,平均每年不过5亿多元。从实际抵退税规模看,这一政策对辽宁省财政收入的影响较小,应在地方财力可承受范围内。

  第二,对投资的影响较温和。对于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可能加剧投资膨胀的顾虑,是影响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推出的主要因素之一。然而,从东北三省的宏观经济走势看,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对东北地区近两年的投资拉动相对温和。以辽宁省为例,全省2003年~2007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分别为2082.5亿元、2980.5亿元、4204.4亿元、5689亿元、7435亿元,同比增速分别为29.7%、43.1%、40.1%、37.3%、30.7%.从微观上看,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对不同类型企业的影响程度有较大差异。三省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抵退税分布很不均衡,大部分抵退税集中于少数企业。如2007年鞍山钢铁公司、本溪钢铁公司和北台钢铁公司累计享受抵退税11.91亿元,占辽宁省抵退税总额的40.6%.这些退税规模大的企业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即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出台与其产业升级在时间上恰好吻合,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此项政策出台,这些企业仍要按照既定的项目安排进行相应的扩张和投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在东北地区试点体现出较强的地域性调节特征,尚未引发东北地区投资剧增,由此可以推断,在全国范围推行基本不会引发全局性投资膨胀问题。

  第三,客观上对传统产业升级起到了一定的助推作用。从2004年下半年以来辽宁省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办理抵退税的行业结构看,抵退税主要集中于冶金、石化和装备制造等传统工业行业。其中,冶金工业抵退税44.51亿元,石化行业12.59亿元,装备制造业12.52亿元,三行业的实际抵退税占全部抵退税规模的91.9%.按照2007年数据测算,上述三行业的增值税税负由原来的5.4%下降至4.9%,下降0.5个百分点。劳动密集型加工产业尽管企业户数众多,但实际退税户数很少,规模均不大,抵退税5.3亿元,增值税税负由3.34%下降至3.3%,下降0.04个百分点。东北地区的实践表明,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客观上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从行业上看,受惠最大的是传统资本密集型产业,劳动密集型加工行业对政策的敏感程度虽然弱于资本密集型产业,但也能从中间接受益。

  第四,取得了政策主体的认同。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政策核心是“两个增量”,即只允许扣除新增机器设备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存量固定资产不予考虑;操作上采取在超过上年同期应纳税金的增量税收限额内办理退税的办法。这一政策在实施初期没有被社会各界完全理解。经过近两年的运行,社会各界对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认识越来越理性和客观,相关政策内容和试点工作逐渐被大多数纳税人所理解和接受。目前,存量固定资产不考虑扣除和增量抵扣的规定,已被纳税人普遍接受和理解。目前,纳税人对改革的主要异议集中表现在计算复杂、退税程序繁琐等操作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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