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于2008年3月2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近日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企业技术研发受鼓励
《条例》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以及应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鼓励企业从事高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多项税收优惠助推企业创新研发
《条例》规定,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可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研究开发机构可依法享受财政等有关优惠政策。
根据《条例》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以及在厦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可依法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依法优先予以办理入关手续。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和技术市场等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享受财税等有关优惠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建立以科学技术为先导的农业科学技术产业工程和示范区,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收入,按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另据了解,该条例实施后,1996年5月30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的《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