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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4-11 |
为了更好地发挥小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鼓励、支持和小企业的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周是实行季度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自新法实施以来的第一个预缴期,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提醒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在预缴时应关注以下问题: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企业所得税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由于企业在预缴2008年一季度所得税时,不是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暂时还无法确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3月份专就此事下发了。按照文件的规定,企业在2008年预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参照本企业上一年度也就是200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数据来确定本企业预缴2008年一季度所得税的税率。200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200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数据确定,“从业人数”按照企业2007年1—12月各月累计人数/12月的数据来确定,“资产总额”按照企业2007年资产负债表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数来确定。
如果三项指标符合条例规定的标准,企业预缴时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2007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07年度资产负债表、从业人数的相关证明等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证明材料核实确认后,企业方可按照20%优惠税率申报08年一季度的所得税。但企业还应注意,2008年汇算清缴时,主管税务机关是以企业2008年度的三项指标来衡量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而不是以07年的指标来衡量的。即使企业一季度预缴时按照20%低税率申报,但是到年末三项指标不符合条例的规定,也不得享受20%低税率优惠。企业按规定计算减免的所得税额在08年汇算清缴时还要再补缴。
同时对于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作为宏观调控政策重要手段的税收政策国家就不予鼓励和支持。即使达到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也不得享受低税率优惠。
建议符合条件的企业应随时关注自身(指标)的变化,将其控制在标准范围内,以充分享受到国家给予小企业的税收支持,更快地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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