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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华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将修订 新规将惠及10万外企
核心提示:
来源:经济观察报 日期:2008-4-12

  国务院正在修订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将为外国企业在华投资进一步打开大门,同时还将规范超过10万家的外企驻华代表处在华活动。

  4月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召开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专家论证会,听取与会专家对《管理条例》的修改意见。

  应邀出席会议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将国务院修订《管理条例》的宗旨归纳为“允许鼓励、严格监管”。

  目前,外国企业来华设立的代表处已逾10万家。而在中国从事“三来一补”和勘探开发石油这些直接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外国公司总共只有三四千家。

  刘俊海介绍,现有的《管理条例》草案共有66条。其框架包括:总则、附则、正文、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代表处的登记程序,并明确了对违反《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据悉,《管理条例》草案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起草,今年被列为“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

  恰逢其时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开展活动一般有三种方式,一种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分公司,但是目前还没有实施的办法;第二种是最常见的设立代表处,目前有10万多家;第三种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从事市场经营活动,但是目前这种方式的范围还比较窄,大约有三四千家。

  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7年11月底,全国已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63万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7471亿美元。出于对调整产业结构、产业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的考虑,在大力引进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中国政府按照各国通行的办法,也设立了限制或者禁止的产业目录。目前,在金融、交通运输、石油化工、通信电信、采矿冶炼、医药制造、教育、房地产、新闻传媒、文化出版等产业中,都有一些具体的项目属于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

  不过,面对中国市场巨大潜力,一些外国企业采取了设立驻华代表处等变通的方式,为进入做着先期的市场拓展和布局活动,还有的外国企业已经通过其代表处,进行着事实上的经营性活动。

  目前,外资企业驻华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主要是依据1983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两个文件。尽管在1983年的管理办法中规定,外企驻华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此外,由于层级较低,没有规定有力的处罚措施,且诸多规定也与现在的经济情况不相适应。比如:按照现有的规定,外企驻华代表处不能从事经营性活动,但是现实中很多代表处都在大量从事经营活动,比如:进行商业展览,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还有的进行机械设备的调试,有的代表处甚至成了事实上的分公司。“这是一个很头疼的问题”。

  又由于外企驻华代表处被定位为非经营性机构,所以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但现实中,又有一些代表处从事着事实上的经营活动。此外,一些代表处还经常会把往来资金做得非常小,所以中国政府也收不到多少营业税。这造成了税收流失。刘俊海称,由于已经有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在《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关于税收的规定。但在《管理条例》实施后,各有关主管部门之间,就可以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的联动监管合作机制。这也是未来延伸税收监管权的重要领域。

  鼓励与监管并重

  刘俊海表示,专家论证会上对于代表处是否可以直接从事经营活动还有争论。就专家论证会上讨论的《管理条例》稿子,还是延续了1983年管理办法的原则,规定外企代表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刘俊海认为,《管理条例》允许鼓励外资体现在适度放宽了代表处活动的手脚。《管理条例》中明确了“非直接经营活动”的范围,规定代表处的“非直接经营活动”主要包括:与其业务相关的市场调研、展示宣传、联络业务三类活动。而在1983年的管理办法中仅规定了,应当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

  《管理条例》同时规定,两国政府已有协议规定的,已经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协定或条约中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也就是说,在这些情况下,外企代表处可以直接从事经营性活动。比如:中国与国际民航组织签订了民航协定。美国、法国、德国等国的航空公司,都是以设立驻华办事处的形式,开展在华的机票等航运服务。

  对于代表处的首席代表是否可以代表外国企业直接在中国签订商业合同的问题,在专家论证会上还有争论。刘俊海认为,首席代表在有外国企业的章程或者书面授权后,就可以代表外国企业签订合同。

  同时,《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从收到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天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申请的决定。做出登记决定的,应当在做出登记决定之日起的5天内,颁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拒绝登记的,应当在做出拒绝登记决定的5天内,出具登记驳回的通知书,说明驳回的理由。

  《管理条例》还规定了代表处提交年度报告的制度,要求代表处限期提交年度报告,报告其业务开展情况等。

  对于《管理条例》的“严格监管”则体现在,对代表处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也规定了监管审批部门的法律和行政责任。刘俊海称,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伪造涂改出借出租登记证或代表证的,不按照法律规定设立会计账簿的等行为,《管理条例》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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