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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残保金年审和缴纳工作开始 08年标准403元/人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4-15

    本网讯 日前,沈阳地税局网站发布公告,就沈阳当地企业200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和申报缴纳工作的具体事项给予明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缴纳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由地税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期为每年4月,代征时间为每年5月,与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同时进行。


    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7%(含已安排人数)安置残疾人就业。凡驻地在沈阳市行政辖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有义务安置残疾人就业。对于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7%的单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公告明确,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驻沈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按中方股份、比例承担安置残疾人就业义务,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年审截止4月底 报送材料有九类

 

    沈阳2008年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工作自2008年4月1日至30日止,在征收范围内单位须向税务部门报送以下9种资料: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2.单位公章、法人章;

  3.2007年工资手册;

  4.2007年财务决算报表;

  5.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报表附表(12);

  6.劳动局审批的临时用工手续;

  7.劳动合同;

  8.辽宁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9.有残疾职工的单位还需携带如下材料:

  (1)残疾人证(医院体检证明);

  (2)职工花名册;

  (3)工资表(2007年1-12月);

  (4)2007年劳动情况年报基础表;

  (5)残疾人职工档案;

  (6)残疾人职工与用工单位依法签订的一年(含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7)临时用工手续;

  (8)养老保险手册及2007年(1-12月份)《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

  (9)医疗保险证明。

    已参加过年审的单位可持原《辽宁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或上年度《辽宁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办理年审手续;新开办单位应携带工商执照和相关资料,到所在地残联部门填报《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单位登记表》和《在职残疾人登记表》并办理年审手续。

 

    申报缴纳5月4日至30日止,如何计算要清楚

    公告明确,各单位在申报缴纳期内,依据残联年审核定表填写申报表,持年审核定表(征收单位留存联)及申报表,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自2008年5月4日至30日止。

    残保金的具体征收标准是:征收范围内单位须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人数在职职工总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1.7%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不足50人的单位,原则上应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凡安置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缴纳保障金。2008年的缴纳标准为403元/人。

    具体计算方法:2007年度沈阳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3,754元,现以2008年为例计算:

  (1)无残疾职工的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数额为:职工总数×1.7%×(上年度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00%)=职工总数×1.7%×23,754元=职工总数×403元

  (2)有残疾职工但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数额为:(职工总数×1.7%—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职工总数×1.7%-在职残疾职工人数)×23,754元

  (3)本单位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已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不缴纳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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