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调整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通知》(银发[2006]265号),决定对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进行调整。
根据《通知》规定,电子缴税付款凭证调整的内容有以下几项:
(一)新增“纳税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和“税票号码"要素内容;
(二)将“付款人名称”修改为“付款人全称”;
(三)将“打印日期"修改为“打印时间”,具体格式为“年月日时分”;
(四)将凭证用纸尺寸修改为“14.85公分×21公分"。
《通知》同时明确,调整后的凭证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启用,现行凭证仍可继续延用3个月。
调整后的凭证原则上只打印一次。如遇遗失等特殊情况,付款人需要重新开具付款证明时,经收银行(信用社)应核实付款人的书面申请和付款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后,向付款人出具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调整后的凭证不允许分页打印,每份付款凭证最多可打印14个税(费)种。各级税务部门应将发出的每条电子缴款书信息包含的税(费)种控制在14个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