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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明确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4-18

  本网讯 为加强汇总纳税企业的征收管理,日前广东国税发布《关于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185号)。

  《通知》规定,将加强对总机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辅导,督促其按规定及时报送《分配表》。并对各地主管国税机关没有按时收到《分配表》,或收到的《分配表》填写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暂采用以下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

  (一)总机构预缴:按总机构当期汇总计算的应纳所得税(或上一年应纳所得税按新税率换算的1/12或1/4)的50%进行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二)分支机构预缴:按分支机构当期计算的应纳所得税(或上一年应纳所得税按新税率换算的1/12或1/4)的50%进行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三)企业在执行上述方法进行预缴过程中,如收到汇总纳税企业按《办法》规定出具的《分配表》,则按照《分配表》的数额进行调整已预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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