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副司长缪慧频25日表示,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经正式实施了4个多月,总体情况很好,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基本能够正确理解税法和条例的政策精神,预缴申报也进行得较顺利。
缪慧频是25日就新企业所得税法问题接受在线访谈时作上述表示的。
他表示,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变化较大,实施条例中有许多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协调有关方面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目前许多问题都已得到落实。
第一,对于优惠政策的过渡衔接问题。在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两个文件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明确了优惠过渡衔接政策。
第二,关于新税法中有关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问题。缪慧频表示,《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已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发布,下一步将启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操作指南和具体认定工作。其他五个与优惠相关的目录也已报国务院批准,将很快公布并明确操作事项。
第三,关于2007年汇缴和2008年预缴及相关衔接问题。2007年度是执行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最后一年,为实现新老企业所得税制的有效衔接,税务总局就汇算清缴工作中将涉及的诸多问题以及一些特殊企业的所得税预缴问题进行了明确,下发了一系列文件。
第四,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其他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事项。《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对企业重组和清算要求制定详细规则;对各项收入具体确认办法,支出扣除的原则、范围和标准等,有许多要求进一步细化、规范;对财产损失范围和标准要求制定办法;对各项特别纳税调整措施也要求进一步制定规则等等。缪慧频表示,税务总局对此都有明确的时间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