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程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包括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合规性审查和认定、公示与备案4个步骤。
欲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先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报送认定申请书、知识产权证书、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等证明企业符合认定条件的材料。认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公示和公告后,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办法》明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三部门将成立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以前的办法则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由科技部门认定。
《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企业想继续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须重新认定。在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15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按以前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只要通过复审,资格就一直有效。
《办法》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偷、骗税等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作为《办法》附件发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将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等6大类技术和高技术服务业、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确定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