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调整的一点点风声都能触动整个资源行业的神经。近日,财政部相关官员透露出了年内推出资源税改革方案的消息。从媒体公布的信息中看,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的改变是此次改革的主要方面。
这种改变符合媒体之前的预测,我国资源税从量计征的规定曾引起了媒体和学界的普遍的质疑,主要的理由是认为从量计征的资源税无法有效的衡量资源的价格,使得人们不在意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但其实这些看法存在一部分的误解。
在我国的资源税费体系当中,资源税只是其中一个部分。除资源税从量计征之外,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矿区使用费和石油特别收益金都是针对矿产资源企业收益的,这些都是以价格为基础的收费。早在1994年资源税扩大范围改革的时候,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的项怀诚就表示“资源税的调整为补偿费的征收是留下了空间的”。所以我国的资源税并不是孤立地看着资源价格上涨而无动于衷,资源补偿费就是针对其空白而产生的。所以我国资源企业的税费负担不是过轻而是较重的。既然在国家的税费体系中已经存在着从价计征部分,那么批评所针对的因从量计征而造成资源浪费和不合理开采的理由就无从谈起了。
资源税属于环境税的一种,它的设立带有较强的环境改良的目的。而我国从矿产资源中获得的资金不是用于环境的恢复,而大部分用于新矿区的开发,例如中央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的比例按规定不低于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预算的70%.
所以在此轮改革过程当中,首先要解决的不是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的纠葛,首要的是对于资源税环保和资源保护目标的确认。第一个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资源企业税负不均的现象。目前,由于整体负担过重和收费的随意性问题,名义上的征收率并没有实际的执行,各个企业之间的负担并不一致。例如,我国现有的13万户矿山企业中,约有7万户且大多为国有大中型矿山企业的采矿权为无偿取得。在资源税改革之后,收费并入税收之中,法律上的严肃性增强,给有效解决资源价格双轨制的问题带来了希望。
第二,按照资源的开采难度、质量设定不同的税收标准,能促进我国矿山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即使是在目前的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中,价格的不同并不能反映开采难度和回采率的不同而造成的成本差异。这样,对于矿山资源选择性的开采,集中于富矿、高品位矿产资源的开采成为了理性的选择。弃贫采富的行为一方面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形成了矿区的污染。
最后,要合理使用资源税收入,将环境保护和资源再利用放在优先位置。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一直注重新增矿产资源的开发,而对原有资源的保护和资源开采完毕后矿区的恢复重视不够,前面提到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比例限制就是其中一例。资源税的改革中更应该体现出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政策导向。(据21世纪经济报道 熊仁宇)
专家建议:资源税调整可能采用超率累进税率
资源税调整“势在必行”。有关部门也已表示应该适当提高资源税税率,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而此前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表示,超率累进税率是目前资源税调整选择之一。
刘桓称,资源税改革的趋势有两种:一种是重新调整资源税的额度,提高资源税在价格中的比例,除了可以增加政府收入之外,更重要的是可以调节企业的行为,对“吃菜心”的现象进行负面激励。
另外一种趋势是将定额税改成比例税,方案正在研讨当中,总的原则是将资源涨价过程中带来的好处让政府能够分享一部分。政府分享就是社会分享,虽然当前有一些矿产企业号称国有企业,但是它的产权人和受益人是有限的,企业利润的增长不能为全民所分享。
此外,他也分析认为,目前我国的产业格局基本上是东部以加工为主,而中西部地区以能源或者资源供应为主,但是目前西部地区从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中获取的收益不大,可以说,东部地区在经济发展中变相的盘剥了西部地区。
资源税提高以后,可以通过中央政府把这部分收入转移给当地政府,这样一部分收益通过资源税提高后留在了西部地区政府,资源税调整的意义就在于此。(据第一财经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