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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的前世今生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5-8

  据有关税收专家介绍,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自然资源可以分为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物资源、植物资源、海洋资源等等类型。从资源税定义上看,上述自然资源都可以成为资源税的课税对象,但是国家并非对所有的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而是有选择地对一部分自然资源征税,以体现国家对特定资源产品的调控意图。政府征收资源税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开采、节约使用和有效配置,防止开发者对自然资源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大弃小、乱采滥挖。


  我国于1984年开征资源税,1986年和1994年先后进行了两次改革。1984年,国务院发布《资源税条例(草案)》,从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开始征收资源税。《资源税条例(草案)》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资源税征税范围和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虽然《资源税条例(草案)》规定的征税对象较宽,但当时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征收资源税,对其他矿产品暂缓征收资源税。征收方式是定率征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应税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率低于12%的免于纳税。


  1986年,国家对资源税的计税方式进行重大调整,将定率征收改为从量定额征收,没有规定起征点,实现了对应税产品的普遍征收。1992年,国家对金属矿产品中具有代表性的铁矿石开征资源税,扩大了征税范围。1993年年底,国务院发布《资源税暂行条例》,决定从1994年开始实施现行资源税制度。


  现行资源税制度的征税对象比1984年确定的征税对象增加了不少,征税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7大类。《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上述税目的具体征税范围进行了限定,比如对煤炭,规定只对原煤征税,对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列出了《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规定了具体地区、具体纳税人及特定资源的税额。《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者缓征资源税。


  现行资源税制度规定资源税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即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方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税额方面实行幅度税额,优质资源适用较高的税额。


  近年来,我国对资源税进行了一系列局部调整。从2004年起,陆续提高了煤炭、原油、天然气、锰矿石等部分资源品目的资源税税额标准。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取消了对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全额征收,并且调整了对铁矿石资源税的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同时调高了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统一了全国钒矿石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标准。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上调了全国主焦煤资源税的税额,从2007年8月1日起,又大幅上调了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资源税。(摘自中国税务报)

  国外如何念好资源税这本经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资源产品征税已成为通行做法。资源税在西方发达国家属于绿色生态税收,主要目的是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资源税由收益型转向绿色生态型

  “国外资源税的征收有一个调整过程”,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钢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发达国家走的是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 
 
    环境的恶劣迫使发达国家自1970年代开始调整税收政策,资源税由收益型转向绿色生态型。

  进入后工业社会,发达国家对资源的开发利用步入成熟阶段,表现为许多国家普遍征收较高的资源税。如日本和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都对能源产品征收重税。据测算,德国的燃油税率(税收占税前价格的比率)在200%左右,英、法等国与德国持平。

  中国驻德国大使馆经商处朱伟革先生告诉本报记者,德国资源贫乏,石油和天然气几乎100%依靠进口。德国主张自由贸易,对能源进出口贸易没有限制,不征收资源税或特殊关税。对汽油征收矿物油税,每升0.65欧元。另外,德国有石油储备协会,凡经营与石油有关的企业(炼油厂、石油进口和经销公司)必须加入该协会,并按进口或生产的数量与品种缴欧元会费(平均每升约5欧分),这些公司可以将其缴纳的会费纳入石油商品售价,只需在发票上注明价格含法定储备费用,并列出具体数目,各销售环节均按此开具发票。

  与欧洲和日本等国不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联邦制国家能源税负担相对较轻。美国把资源税列入生态税,其中开采税是对开采自然资源(主要是石油)征收的一种消费税,目前已有38个州开征了此税。开采税收入仅占各州总收入的1%-2%,但税率却相对较高。孙钢说:“正是开采税抑制了处于盈利边际上的资源开采活动,减少约10%-15%的石油总产量。”

  和西方发达国家不同,资源大国俄罗斯的资源税征收情况较为复杂,据原中国驻俄罗斯大使馆经商处邵先生介绍,俄罗斯于2001年进行了全面的税制改革,建立了新的自然资源税制系统。从2002年1月1日起以矿产资源开采税,替代了原先存在的三种税矿产资源开采使用费、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提成和石油、凝析气消费税。对开采石油和天然气的课税额规定了特殊的分配方法,这些税款列入地方预算30%,列入联邦主体预算30%,列入联邦预算40%。开采其他矿产的税收分配比例是:50%列入地方预算,25%列入联邦主体预算,25%列入联邦预算。除了矿产,俄罗斯还对地下水开采征税,地下淡水开采权税的最高水平为所开采原料价值的2%—8%。水资源税联邦预算占40%,联邦主体预算占60%。

  国外资源税的归属情况各异,大部分是中央和地方共享,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也有中央独享,给地方以财政补偿,如英国。英国税收收入和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税收分为国税和地方税。地方税仅占全国税收收入的10% 左右,构成地方财政主要来源的是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补助。

  和德国一样主要依靠进口的日本,其国内不同的资源税分属于中央税和地方税,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金柏松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日本现行三级税制,共有53个税种,地价税、挥发油税、石油天然气税等属于国税,由大藏省统一征收;属于地方征收的资源税种有轻油交易税、特别土地持有税等。对各种资源拥有所有权的中央拿了资源税的大头,地方征收的只是小头。

  能源重税政策使日本和欧洲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远远走在了美国前面,美国的GDP大约占全球GDP的26%,消耗的能源大约占全球能源消耗的24%。日本、德国、英国和法国四国的GDP总量大约占全球GDP的35%,消耗的能源仅占全球能源消耗的14%。

  引人注目的是,乌兹别克斯坦政府2005年大幅度提高了石油、天然气和贵重金属的资源税后,又在2006年底公布的新“矿产资源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中大幅降低了油气资源使用税,如天然气资源税从58%降至30%,石油从35%降至20%,凝析油从32%降至20%。与此同时,乌政府还大幅度降低了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如汽油的消费税从45%降至28%,柴油从40%降至25%,航空煤油从20%降至8%。中国社科院俄罗斯东欧中亚所研究员孙壮志认为,对资源课以重税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行,应结合具体国情考量。

  此外,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对土地矿产资源征收权益金,美国的石油权益金达到石油价格的15%-20%,俄罗斯的石油权益金采取级差式方式征收,超过一定价格的收益,国家按90%征收权益金。

  从各国实践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成为各国设置资源税的最主要目标。德国曾是欧洲最大的煤矿生产国,同时是世界第四大钾肥出口国,德国经济从煤矿和钾盐矿得到不少好处,但矿产开发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莱茵河曾经臭不可闻。朱伟革介绍:“德国煤炭资源丰富,但开采成本太高,政府给煤矿工人提供巨额补贴,让其逐步过渡,最后关闭煤矿。”今后德国对资源的需求将主要依靠进口。

  国外资源征税的启示

  我国资源税自1984年开征,当初设立是为了调节级差收入,“虽然几经调整,但还是比较粗线条的一个税种。”孙钢说。

  综合本报记者采访的专家意见,他们认为我国的资源税有三大缺憾:一是覆盖面太窄,我国仅对7种矿产品征收资源税,而俄罗斯、法国、瑞典等国将土地、森林、草原、滩涂、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资源也列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在中国,廉价的土地矿产资源成了少数垄断集团的大餐,由此引发行业收入差距越拉越大。经济学家樊纲曾指出,我们搞现代化为什么有这么多人去搞矿业,搞房地产?因为谁拿着土地和资源意味着谁就拿到一块财富了,“治理暴利非重税不可”。

  二是税制不合理,以“销”计税或以“用”计税的依据,加之资源税归地方政府,助长了对资源的滥采。按现行汇率测算,我国的单位资源产出仅相当于美国的1/10和日本的1/20。以煤炭为例,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资源回收率能达到80%左右,每挖1吨煤消耗1.2吨-1.3吨资源。而《2007中国能源发展报告》指出,中国煤炭资源回采率平均30%。占煤矿总数约30%的乡镇煤矿回采率平均只有10%-15%,这意味着每挖1吨煤要消耗5吨-20吨资源。据统计,中国在1980-2000年的20年间,浪费煤炭资源280亿吨。

  三是税率较低,我国征收资源税目的是调节从事资源开发企业由于资源本身的优劣和地理位置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属于矿产资源占用税的性质,相对于国外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10%至16%的标准,我国资源税率处于绝对低位,其中最低之列新疆的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其征收率仅为1%。北京工商大学教授谢志华告诉本报记者,不少外商热衷于到中国采矿,或者入股我国的矿业企业,“国外投资商以极低的成本,享受着我国低价资源带来的极大收益”。

  此外,中东、欧美等国为避免石油企业暴富,都有暴利税或溢价分成。如海湾石油大国沙特阿拉伯,石油企业除缴纳特许经营税,国家同时享有溢价分成。而我国石油企业的资源溢价都被当作企业的利润处理,中国石油国企的年均国有资本增值率不到2%,但净利润增长率却高达100%以上,石油资源溢价成了外国投资者的利润分红。对此,樊纲认为,中国目前需要适当提高资源税税率,明确资源溢价的归属。明确资源产权,实行资源开采特许拍卖制度,这是资源税改革的基本方向。 (据中国经济时报 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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