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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税调整油气田企业存续公司增值税征收方式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5-9

  本网讯 日前发出通知称,将调整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江苏石油勘探局增值税征收方式以简化对油气田企业存续公司的增值税管理。

 

  不再实行按月预征、年终结算

 

  《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存续公司增值税征收不再实行按月预征、年终结算的方式,其经营业务应纳增值税应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解缴税款。

 

  按6%预征率向申报预缴增值税

  存续公司在我省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在货物销售地或生产性劳务发生地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月依实际应税销售额和6%预征率(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预缴增值税。存续公司在外省提供生产性劳务,应按文件的规定办理。

  此外,《通知》还指出2007年底前存续公司已实现的增值税仍由省局统一组织结算;2008年1月至3月已实现未入库的增值税,存续公司应在2008年5月30日前解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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