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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关键点解读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5-16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理解为“铁饭碗”,用人单位想打碎,劳动者想捧牢,为了各自利益,劳资双方可想了不少“辙”,这次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特意为此细化了些条款。

  “工作满十年”从用工之日算起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了规避新法的实施,减少企业成本,不少用人单位用鼓励离职、再签合同甚至换公司签约的方式将劳动者的工作工龄“清零”。

  此次实施条例草案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因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非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劳动者转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同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拒不签合同劳动关系可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原来的员工催单位签合同变成现在的单位找员工签合同,但有些员工为了自动续约,会签约期限内“玩失踪”。中国劳动保障报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助理白永亮称,这次劳动合同法讲员工不签合同,企业可终止合同。

  实施条例草案规定,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提前3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失踪但是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用人单位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规解除合同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非法辞退员工,按2008年之前的劳动法规定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新法实施的五个月来,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这两个概念究竟如何具体实施一直困扰着业内人士。

  实施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赔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北京大学教授、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中心主任肖鸣政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劳资双方在平等诚信的情况下,互相协商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可以的。但是在资方强势,劳方弱势的情况下,劳动者有可能在资方的高压下作出不得已的选择。他建议,在双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可以有一定的缓冲时间,比如给出三个月时间,看看双方到底是否自愿。

  “为什么实施细则在社会上会产生这么大的反响?”中国劳动学会常务理事徐恒熹解释,可能是因为大家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法的意愿、价值取向感到紧张。

  中国人民大学组织与人力资源研究所所长吴春波认为,原本一些企业会误读。实施细则出来之后,并没有使企业从误读中走出来。因为不够细,不够具体。比如,很多企业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终身制,因为企业要开除一个员工需要三项举证,这在细则中并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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