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捐赠和接受捐赠者如何在会计和税收上作出准确的处理,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也同时给出了具体操作办法。
首先,如果纳税人实际捐赠额小于捐赠扣除限额的,应按实际发生的捐赠额扣除;实际捐赠额大于或等于捐赠扣除限额时,按捐赠扣除限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举例来说,假定某公司职员张三5月份扣除“三费一金”后拿到了5000元工资,则其纳税所得额为5000-2000=3000元,他的捐赠扣除限额应为3000×30%=900元。如果张三通过社会团体捐赠了800元给地震灾区,那么其当月的应纳税额为(5000-2000-800)×15%-125=235元;如果张三把捐赠数目提高到1000元,则他当月的应纳税额为(5000-2000-900)×15%-125=190元。 也就是说900元是一个扣除限额,低于900元按实际数扣除,高于900元依然要按900元扣除。
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应纳税所得,应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需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占应纳税所得的50%以上,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会计处理上,根据2006年2月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5章第217条,“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利得”是新会计准则引入国际会计准则的新概念之一,它与“收入”的区别在于是“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接受捐赠”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新准则将其归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增加当期的所有者权益。旧准则接受捐赠时计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年底再转入“资本公积”等科目,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在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已经取消了,而是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应交所得税金额转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财税处理上的差异:在旧准则下,接受捐赠由于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从而存在着财税差异;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企业接受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基本上是一致的,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只有在“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的情况下,税务处理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确认收入,而会计处理则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这时才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