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随着抗震救灾工作的不断深入,灾后重建工作也将陆续展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于近日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将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作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可以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
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读:今年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虽然没有具体规定受灾纳税人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上述规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具体灾情,制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给予受灾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等。
在地震中,纳税人遭受了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在地震中发生的,与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的财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2、个人所得税
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解读:大地震中,很多家庭和个人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灾后重建家园困难重重。受灾的既有个人,也有大量的个体工商户、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户,需要国家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给予优惠。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如在此前发生的南方冰雪灾害中,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规定,因遭受冰雪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所得可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个人所得税的减征,由纳税人向工作或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其中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报县(区)地税局审批减征;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的,报地级市地税局审批减征。
此外,《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个人获得的救济金、保险赔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3、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解读:房产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经营性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需要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4、契税
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的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5、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解读:资源税是对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收。
《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比如在此前发生的南方冰雪灾害中,广东、江西等地就规定,对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资源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程序报批,减征或免征2008年度内的资源税。
6、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读:《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比如在此前发生的南方冰雪灾害中,广东等地规定,对受冰雪灾害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本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的不退)。其中,减免房产税由县(市)地税局审批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级地税机关批准,税额在3万元~10万元的由市级地税机关批准,税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税局批准。
7、车船税
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8、进出口税收
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解读:根据《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根据《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享受的免税救灾捐赠物资主要包括食品类,新的服装、被褥、帐篷等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药品、疫苗、急救用医疗器械、抢救工具等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灾区救援的物资。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根据《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税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税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明确,免税进口扶贫、慈善公益性事业的物资包括:新的服装、被褥、帐篷等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食品类及饮用品,基本医疗药品、基本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直接拥有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捐赠物资不包括国家明令停止减免进口税收的20种商品、汽车、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捐赠物资应为新品,不得夹带有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
9、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其他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灾区纳税人可延期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紧急通知,明确四川、重庆、甘肃、陕西、云南、青海和湖北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可延期申报纳税。
通知指出,四川、重庆、甘肃、陕西、云南、青海和湖北等省市遭受强烈地震灾害,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述地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纳的税款,可以延期缴纳。延期时限由各省市在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内自行核准。核准期限届满,因灾情影响仍无法正常缴纳税款的,应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