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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现金捐赠税务处理(实例)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5-27

  本网讯 汶川大地震为我们带来了灾难,但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人间大爱。各界企业值此之际,纷纷伸出了救援之手,向灾区捐款捐物。企业在能力范围之内向灾区进行物资及资金上的援助捐赠,既让我们看到了当代企业公民肩负的社会责任,也让企业在公众面前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企业从自身的角度及灾区的需要出发,对灾区的援助捐赠也体现了各种不同的方式,下面我们就企业不同形式的捐赠应进行的税务处理来作以简要分析,希望能对企业有所帮助。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采取现金形式进行捐赠的税务处理

  企业采取现金形式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12%范围内的,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利润12%比例的部分,要做纳税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按季预缴,下面拟举例说明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对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A企业于2008年5月通过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现金捐赠100万元。A企业属于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形式,按税法规定应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如果A企业2008年7月份累计实现二季度会计利润500万元。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50万元。A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则A企业在二季度时应作如下税务处理:

  A企业二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二季度按累计会计利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额一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款

  =500×25%—50=75万元

  (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按照会计利润计算预缴税款,由于二季度发生的捐赠支出在计算会计利润时作为一项支出已减除,因此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则A企业在2008年终决算时应分别企业实现利润总额情况来进行如下处理:

  1、2008的企业年终决算实现2008年会计利润10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00万元。

  按照前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12%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比例计算A企业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000×12%=120(万元)

  A企业2008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小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120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可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A企业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0×25%=250(万元)

  减去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万元,甲公司2008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

  2、2008年企业的年终决算实现2008年会计利润8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

  按照前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12%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比例计算A企业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800×12%=96(万元)。

  A企业2008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大于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96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4万元。

  A企业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800+4)×25%=201(万元)

  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万元,甲公司2008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缴101万元(201—100)。

  3、2008年企业的年终决算实现2008年会计利润-5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万元。

  依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可抵扣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企业当期实现的会计利润,因A企业2008年的会计利润为0,则A企业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0×12%=0(万元)

  因此公益救济性捐赠100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甲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50+100=50万元

  甲企业2008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25%=12.5万元,2008年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万元,甲企业应补交10.5万元(12.5-2)。

  企业通过自己的公益性基金会进行捐赠的税务处理


  有个别企业在此次赈灾中采取募集公益性基金的形式来进行捐赠,这种情况以媒体行业为代表。通过公益基金会捐赠款项,该公益基金会可以参照非营利公益组织,即基金会所募得基金收入属于免税收入,而其相关支出允许据实扣除,这样就不必再受企业所得税关于12%捐赠限额的限定。而企业自身对于基金会的捐赠同样按照上述捐赠现金的情况来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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