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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捐物及劳务的税务处理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5-27

   本网讯 汶川大地震为我们带来了灾难,但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人间大爱。各界企业值此之际,纷纷伸出了救援之手,向灾区捐款捐物。企业在能力范围之内向灾区进行物资及资金上的援助捐赠,既让我们看到了当代企业公民肩负的社会责任,也让企业在公众面前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企业从自身的角度及灾区的需要出发,对灾区的援助捐赠也体现了各种不同的方式,下面我们就企业不同形式的捐赠应进行的税务处理来作以简要分析,希望能对企业有所帮助。

  企业捐赠自产产品或劳务

  企业捐赠自产产品或劳务的行为,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即企业的公益性捐赠为实物或者劳务,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都应按视同销售,但其发生的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而流转税的处理则需分情况处理:

  1、企业捐赠应征收营业税范围的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由上可知,对于企业无偿提供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但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无偿提供劳务仍应按视同销售进行征收企业所得税。

  B企业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餐饮服务企业,该企业无偿为灾区群众提供免费食物,根据营业税相关规定,不属于营业税所谓的有偿提供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但是按新所得税法规定提供劳务需要视同销售。即如果B企业提供一份套餐,日常销售价格为10元,成本5元,则按照现在的税法规定B企业尚需要对于提供的每份套餐确认5元(10-5)的利润,缴纳1.25元的企业所得税。对其中5元的成本如果取得捐赠凭证则可以并入捐赠总额,按照不高于企业当期实现会计利润的12%限额扣除。

  2、企业捐赠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产品

  如在此次赈灾中生产各类药品及帐篷等灾区各类急需物资的企业,很多企业都是日夜不停地生产,并向灾区免费提供,这类企业也为数不少。

  如C企业向灾区捐赠100万元的帐篷,则其捐赠行为需要分别考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即企业的公益性捐赠为实物,无论是流转税还是所得税,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因而,C企业对灾区的药品捐赠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即:

  C企业捐赠的100万元帐篷对外销售价为100万元,生产该批帐篷的原材料进价为30万元

  则需要缴纳增值税11.9万元[(100-30)×17%]

  企业所得税捐赠扣除限额按当年实现的会计利润12%来计算。同时这批帐篷应按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1.75万元[(100-30)×25%]。(为简便计算,其他因素暂不考虑)

  此外,对于提供给灾区免费使用的工程设备而产生的相关支出包括油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如果取得捐赠凭证则并入捐赠总额受会计利润的12%限额扣除,如果无法取得捐赠凭证则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列支。由于其主体没有提供劳务不涉及所得税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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