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州日报消息 21日,广东省地税局发布了《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
根据规定,凡是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地震灾区的捐赠,都可以进行税前抵免的优惠。只是可以抵免的额度有所不同,其中,对于某些特殊捐赠(如红十字事业等),可以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而其他机构的捐赠额,只要没有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都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可以全额扣除的11种情况:
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捐赠;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对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包括: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对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对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捐赠;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捐赠。
要注意的是,直接向受赠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是不可以进行抵扣的,必须是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才可以税前扣除。
个人捐赠计算公式是:
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月收入扣除费用扣除额(俗称“起征点”,为2000元/月),以及扣除的社保费与住房公积金。
企业捐赠如何抵税?
例:甲公司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2008年5月通过政府民政部门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人民币100万元。甲公司二季度累计实现会计利润500万元。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40万元。甲公司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甲公司二季度应预缴所得税=二季度按累计利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额-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款=500×25%-40=8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