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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会展业将按“服务业-代理业”差额征收营业税
核心提示:
来源:广东新闻网 日期:2008-5-28

  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日前,广州市地税局出台《关于广州市会展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明确从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将会展业营业税适用税目从“服务业-租赁业”全额征税调整为按“服务业-代理业”差额征收营业税。

  《通知》从三个方面对广州市现行的会展业税收管理规定进行了调整和规范:一是明确会展业务属于代理行为,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组办单位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支付的场地租金、展位搭建费、广告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后的余额;二是明确组办单位从事会展业务,必须凭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方可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所列举费用。同时规定组办单位应将扣除项目费用单独设置明细帐,与其他费用分别核算,扣除项目费用与其他费用划分不清的,一律不得扣除;三是明确会展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结算。同一项目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可扣除费用在同一纳税期的,其当期计税营业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所列举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同一项目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可扣除费用不在同一纳税期的,可延至下一纳税期扣减当期计税营业额直至为零后不再扣减。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此次出台会展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是在税收法律法规范围内,从优化广州市会展业税收环境、规范会展业税收管理角度出发对现行政策进行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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