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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免税要凭《证明单》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5-28

  本网讯 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公布了《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进口石脑油以及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纳税人在申请免税时,必须出示《证明单》。

 

  证明单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根据《办法》规定,享受免征石脑油消费税的生产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办理免税申报。并提供下列资料:

 

  1、《证明单》免税联清单以及免税联;《证明单》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号码总位数为10位,第1、2位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行政区划码,第3、4位为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码,后六位为自然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号码不得重复。

 

  2、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申报免税的账务注意事项及流程

  《办法》规定,购货方应建立石脑油移送使用台帐。分别记录凭《证明单》购入、自产、进口及其他渠道购入的石脑油数量,及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用于对外销售的、用于其他方面的石脑油数量。对未按要求建立、使用台帐的,取消其《证明单》使用资格。

  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将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传递回的《证明单》回执联与《证明单》免税联中注明的销货方当年外销石脑油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等相关内容逐一进行对比审核,与销货方年度内申报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数量进行比对,数量一致的予以核销,销货方免税申报的数量大于《证明单》回执联合计数的部分,应该补缴消费税。

 

  税务机关将严格把免税关

 

  《办法》要求,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购货方台帐记录的石脑油领、用、存数量情况与企业实际石脑油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的比对分析,开展纳税评估。应定期对购货方石脑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于台帐记录用于本企业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石脑油数量小于实际自产和凭《证明单》购入石脑油合计数量的,其差额部分,应按规定补缴消费税。

   对于购货方用外购免税石脑油为原料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同时又生产汽油、柴油等应税消费品,其应税消费品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并且不得扣除外购石脑油应纳消费税税额。在本办法下发之前购、销企业已发生的业务,也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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