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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利满足三条件可税前扣除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5-29

  本网讯 当前,商场、超市为企业销售商品达到一定数量会相应得到一定的返还金额,这种现象以相当普遍。关于返还的这部分金额如何纳税的问题成为众多企业财务人员关注的涉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但是,企业通过商场销售商品,给商场的返利不是一概都不能在税前扣除。根据《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文件第四条规定,按照纳税人税前扣除的五项原则进行判定,如果企业对商场的返利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在税前扣除:(1)有明确的合同或协议标明返利的金额或比例;(2)从商场取得能够证明返利金额的发票,发票上必须写明是销售手续费或销售返还;(3)在实际支付返利的当期税前扣除,而不能作为预提费用进入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

  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企业对商场的返利视为销售回扣,按照有关规定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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