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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
核心提示:
来源:瑞丰税务师事务所政策研究室 日期:2006-4-24

解析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

 

——企业在申报税务机关审批的哪些财产损失时,必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论据或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企业哪些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扣除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二)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三)金融企业的呆帐损失

(四)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五)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六)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七)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广损失;

(八)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哪些企业财产损失申报审批时必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一)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二)   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时间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外部应收款项,应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

(三)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法偿债能力被被法院裁定终(中)执行的,应出具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   企业应收,予付账款发生债务人破产、撤消、死亡、失踪、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债务重组等,造成的坏账损失,必须出具法院、工商、公安、税务以及有关政府部门 的文件或证明。

(五)   企业报废,毁损的存货(包括工程物资损失)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六)   企业被盗的存货损失,应提供公安机关的,立案,破案和结案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出具保险公司理陪情况证明。

(七)   企业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损失,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或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的。应出具技术鉴定机构,或公安、消防、安检等部门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当有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

(八)   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应出具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法案的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当有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

(九)   在建工程因停建、废弃和报废和报废拆除发生损失,属于明令停建或拆除的,应出具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项目报废,还应有行业专业专家的技术鉴定意见。

(十)   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损失,应出具相关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证明。

(十一)              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造成的财广损失,应出具与财产损失相关的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工商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证明。

(十二)              企业各项资产因评估确认的财产损失,应提供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以及政府确认文书、以纳税证明资料。

(十三)              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出具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的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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