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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背景基金审批暂停 传新管理办法近期将出台
核心提示:
来源:华夏时报 日期:2008-5-31

  “中外合资的基金最近基本都已经停止办理了。”欧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大诚日前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有关监管部门已经暂停办理有关中外合资基金的审批工作,而这其中,也包括了一些独立外资背景的基金。

  如此突然的叫停显然给如火如荼的创业投资基金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浇了一盆冷水,不少期望借道《合伙企业法》而在中国市场大展拳脚的境外资金不得不放缓了进驻的脚步。

  “其实并非是商务部不予办理,”一位消息人士向记者透露,“能批早就批了。”现在主要的原因就是搁置已经长达两年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近期将出台新条文,而内容则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修正和完善”,可能“改善创投特别是外资创投在华的投资环境”。

  或缓外资基金竞争压力

  这份宣称可能在近期推出新条文的《管理办法》实际早在2006年就已经对外公布了征求意见稿。2006年,商务部对外发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然而在意见稿结束后,业界却迟迟没有见到正式“管理办法”的出台。

  在不少分析人士看来,这样的结果很可能与燃油税、创业板一样,在热闹了一阵以后销声匿迹,而推出的时间则杳无音信。

  消息人士也坦言,这份近期推出的“管理办法”只是新增了条款,并非正式“办法”,由于2006年公布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阻碍创投发展的税收、退出渠道等重要因素,并未作出突破性改进。因此,在外资大规模涌入中国后,上述条款的不足便显现出来。“新条文应该是对原有的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上述人士表示。

  业内人士认为,即将出台的新条文不排除是缓解外资基金屡遭不公平竞争带来的压力。分析指出,由于政府对将国有资产转交境外投资者一向态度谨慎,因此,本土基金很可能借此优势以及政府的大力支持成为外资以及中外合资基金公司的强劲对手,解除不利于外资投资的政策法律障碍就显得格外重要。

  事实上,不公平的竞争还包括外资基金难以摆脱的税制困扰。“现在不少外资基金,包括中外合资基金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税制带来的麻烦。”李大诚坦言,尽管在此前的《合伙企业法》中已经扫清了外资基金双重税制的问题,但是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税法却引来了新的困扰。

  “新税法并没有明确指出有限合伙制企业的税收问题,到底是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还是‘新税法’的规定缴税,现在并不清楚。”而这样模糊的规定显然令亟待进入中国市场的境外投资者犹豫不已,“不少合作的基金都暂停了进展,等待新税法细则的出台”。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中国的本土基金的“大方”态度。“很多本土基金并非合伙制的结构,因此对于税制的问题也没有外资的敏感。”李大诚说,即便是一些合伙制的本土基金,由于已经习惯了双重税收的制度,也不会因此改变原有的投资计划,“如果税制得不到改善的话,不仅会限制外资的进入,而且也会影响中国本土基金走向国际市场”。

  与李大诚一样,中国电子装备技术开发协会常务副理事长董云庭也在2007年就指出了税制的不合理,在他看来,这正是国内创业投资迟迟发展不起来一个很重要的原因。由于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单个投资项目计税,即便一个项目赚钱了企业也要缴纳所得税,但是如果按照合伙制的捆绑计税,那么企业只需要按照总项目的利润缴税。

  有限合伙制遭遇一年之痒?

  值得注意的是,外资基金遭遇的并非仅仅是税制困扰,在期待的新税法细则尚未出台之时,质疑“有限合伙制”的声音也开始不绝于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金融处刘健钧处长成为这轮争议中首个站出来的质疑者,刘健钧公开表示,公司制基金才是未来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方向,有限合伙制并不适合中国。

  按照他的说法,公司制的PE按照现行的税收管理办法能够建立起非常好的有效的激励机制。“有一个间接的税收优惠,公司制基金本身可以抵扣基金的所有收益,包括20%的业绩报酬都可以用作抵扣。”刘健钧说,而公司制无论是获得国家鼓励政策还是进行股权转让等,都较合伙制更加容易。

  显而易见的是,这样的观点成了外资基金们的众矢之的。

  “风险投资机构在国际上的主流形式都是有限合伙制。”戈壁基金合伙人徐晨向记者表示,有限合伙机构因为不是法人因而不需缴纳公司所得税,只需按照各自的收益分别缴纳税收,从而避免了重复纳税。如果采用《公司法》除了税收的问题,还将面临更多的限制。

  李大诚也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公司制”并未强于“合伙制”,“《公司法》对一些诸如投资金额的期限、并购、股权转让方面有更多的约束和限制,而这些刚好与基金特别是外资基金的特点相冲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的并购受多方的约束,但是对于寻求高回报的外资基金来说,并购是其主要的退出渠道。

  同样,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在今年年初时便指出,“我们的政府要看到大局,要为国内的PE走出去尽快完善相关的办法”。夏斌认为,政府应该在国内市场鼓励外汇PE基金,外汇的私募股权基金,鼓励在国内注册的中外合资的PE机构,在国内的市场发人民币债券,向有关部门购买外汇,简化它们的各种程序。而这些恰恰是目前外资基金遇到的最大障碍。

  事实上,公司制基金的指向无疑会使得外资基金历经多年企盼而来的合伙制面临被市场边缘化的可能,对于外资创投基金来说,无论是有限合伙制,还是税收、会计制度,都是决定其能否如愿在中国掘到金矿的因素。

  外资创投前景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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