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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关税与进口税政策详解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6-4

  2008年初,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及相关部委联合下发若干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其中进出口关税与进口环节税(增值税)的调整占了较大比重。在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方面,继续扩大国内企业因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行业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实行先征后退政策的范围,其核心为加快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创造了优越条件。在出口关税方面,暂定部分“二高一资”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率,特别是原粮及其制粉出口暂定关税的开征,将对稳定国内粮食价格,缓解贸易顺差发挥积极的作用。现对主要政策变化解读如下:

  一、进口重大技术装备部件税收优惠扩大范围

  (一)进口大型煤炭采掘设备零部件

  ,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煤炭采掘设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设备主要包括:电牵引采煤机、刮板输送机、刮板转载机、液压支架、提升设备、大型破碎站。其上述设备中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公告清单)均享受先征后退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先征后退清单中所列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是实行年度暂定关税税率的,应按暂定关税税率执行先征后退政策。

    ………………

  (二)进口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零部件

  《》()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其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主要包括:大马力轮式拖拉机(技术规格: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74千瓦)、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技术规格:配用动力不小于29千瓦,行数不小于4行,立式割台,履带式)、马铃薯联合收获机(技术规格:牵引或悬挂式,收获行数不小于2行)、自走式青贮饲料收获机(技术规格:功率不小于197千瓦)、马铃薯种植机(技术规格:播种行数不小于4行)、大型小麦免耕播种机(技术规格:播种行数不小于15行)、水稻覆土直播机(技术规格:播种行数大于6行,拖拉机全悬挂,可在湿水田作业)、采棉机(技术规格:采收行数不小于4行,自走式)。

  ………………

 

  (三)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主要设备是: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包括额定装载质量不小于108吨的大型电动轮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和额定装载质量不小于85吨的大型机械传动非公路矿用自卸车。

  ………………

 

  二、出口货物关税暂定征收范围筹码加大

  (一),自2008年2月15日至12月31日,对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

  1、调整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31053000)、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则号列:31054000)的出口暂定关税税率,自2月15日至9月30日税率提高至35%;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仍实行20%的税率。

  2、对部分含磷复合肥(税则号列:31052000、31055900、31056000)开征出口暂定关税,自2月15日至9月30日实行35%的税率;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0%的税率。

  (二)《》()规定,自2008年2月15日起,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再征收出口关税。海关特殊监管区是指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海跨境工业园区、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此规定是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下发之后的姊妹篇,前者是所述的是关税,后者是增值税或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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