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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民向灾区捐款 本月申报个税时可计算扣除
核心提示:
来源:太原晚报 日期:2008-6-4

  太原市民上月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本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计算扣除。6月2日,记者就纳税人如何申报扣除采访了市地税局相关工作人员。

  市地税局介绍,根据市地税局《关于做好公益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个人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可凭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开具的捐赠收据,在捐赠的次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计算扣除;单位统一组织职工的捐赠,凭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统一开具给捐款单位的捐赠收据,以及单位出具的捐款花名表,按人分别计算扣除。

  其具体申报办法是:如果上月市民自行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且捐赠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那么捐赠人应在本月初将取得的捐赠收据交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如果市民上月参加由单位统一组织的捐赠,单位可依据捐款花名表,并凭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统一开具的捐赠收据,按人分别计算扣除。如捐赠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可持相关捐赠收据前往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申报扣除。

  此外,个体工商户的捐赠,因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实行年度汇算清缴,所以上月捐赠在本月尚不能进行税前扣除。如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年内对地震灾区捐赠款物,凭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开具的捐赠收据,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凭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国家机关开具的捐赠收据,按规定计算扣除。需要提示的是牞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捐赠后,应注意保存好捐赠收据。

  按市地税局《通知》,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等21个机构向灾区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其他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出30%的部分则不计算在内,扣除时按30%计算。例如,张某月工资为4000元,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2000=2000元,纳税额为175元。如上月他将1000元通过非全额扣除的机构捐给灾区,他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2000×30%=1400元,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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