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张和城市服务功能的不断完善,土地面积的有限性和土地需求的增长性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为了抑制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加强土地宏观调控,通过税收手段来调节和提高我市土地利用的效率,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保证城市的可持续性发展,我市从2007年11月1日开始,停征了市国土部门征收的土地使用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征了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进一步做好2008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工作,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加强信息化建设,构建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电子申报系统,从 2008年6月1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近日,市地税局有关人士就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析。
一、哪些人要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怎样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如果纳税人的土地、房产经申报后发生变更,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信息变更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变更表》。深圳市内的企业所在地和土地所在地分别位于市内不同行政区域的,均向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已签订银税协议的纳税人可以直接网上申报,也可以同城跨区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以及12月1日至15日。纳税人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
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土地,按土地基准地价的高低分为六个等级,以所在土地的街道办管辖范围作为划分界限。
三、如何确定纳税单位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实际占用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二)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三)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四)土地使用权共有的,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五)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对纳税单位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六)企业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只要坐落在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内的,都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
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八)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九)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逾期申报怎样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中遇到问题怎么办?
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地税咨询电话123662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