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关于我们帮助中心在线咨询友情连接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热点专题
综合快讯
政策法规
税收专题
中央税收法规
中央财经法规
地方法规
审计评估
同瑞简介
同瑞风采
点子交流
点子专题
点子交流
精彩答疑
培训频道
培训专题
最新课程
网上书店
考试中心
名师授课
会员中心
会员专题
最新优惠
会员手册
会员公告
办事指南
瑞丰视觉
瑞丰专题
周年特刊
员工心声
企业文化
瑞丰动态
 
 
 
 
> 新闻中心 > 综合快讯 > 文章内容
 
商务部6月6日起终止对五国进口己内酰胺反倾销税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6-10

  本网讯 “自2008年6月6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同时,终止对俄罗斯克麦罗沃氮开放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己内酰胺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此前商务部发布的《关于终止对己内酰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44号)如是规定。 

 

  相关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发布该年度第22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03年6月6日起为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7年9月3日发布该年度第70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俄罗斯克麦罗沃氮开放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己内酰胺立案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2007年12月3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102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08年6月6日终止,并规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正式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按该公告规定提出的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