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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出台保险中介违规开票罚3万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6-11
   本网讯 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日前起草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意见稿规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应当如实开具《统一发票》。部分保险中介公司靠发票业务过活的现象有望得到遏制。

    今年一月份出炉的《2007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331家,兼业代理机构143113家,营销员2014900人。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5793.38亿元,同比增长29.39%,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2.34%,同比上升2.97个百分点。全国中介共实现业务收入600.6亿元,同比增长47.27%。全国专业中介机构整体盈利19496.2万元,同比增长96.22%。”近年来,保险中介渠道保费收入比重逐年提高,从2002年的67%稳步增长到2006的79%,2007年更是按年度统计首次突破80%,保险中介日渐成为保险销售的主要渠道。

 

    然而,一位保险中介公司资深人士也透露:一些中介公司,尤其是以财险、车险业务为主的保险中介机构,自己收取不了多少保费,只能靠发票业务过活。保险中介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编造的代理业务清单编造业务台账,开具中介发票,并收取保险公司给予的报酬。有时,保险公司还以手续费名义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给指定对象。

 

    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保险公司向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应当要求对方如实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而不开具《统一发票》,或者开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统一发票》、收据、保险单证等重要业务凭证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应当如实开具《统一发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开具《统一发票》时,应当根据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具体内容登记《业务结算表》,逐笔列明客户名称、险种、保单编号、代收保费、收取保险费的时间和解付时间、保险代理手续费的计算方法及金额等内容。《业务结算表》的电子数据应当妥善保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办理本机构人员或自有财产的保险业务时,不得向保险公司索取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或类似利益。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制度,设立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登记簿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账簿。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流程、业务培训管理、保险单证管理、代收保费管理、保险代理手续费支付等内容。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业务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0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0年8月4日颁布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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