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联合发布《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8]360号)。《办法》明确,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受灾群众过渡居住的活动板房等四个方面。
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的四个用途
(一)受灾群众过渡居住的活动板房;
(二)配套建筑,包括学校、医疗诊所、便民商店、公共卫生间、集中供水点、垃圾收集站;
(三)配套的生活燃气设施;
(四)场地平整及水、电、路、消防等配套基础设施。
中央财政对有关省(市)实行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定额包干办法。资金分配标准为:
(一)过渡居住的活动板房,按活动板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0元;
(二)配套建筑,按配套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
(三)配套的生活燃气设施,按套安排,每套300元;
(四)场地平整及水、电、路、消防等配套基础设施,实行定额安排。
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的下达和拨付
《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建设计划和工作进度,按照上述资金分配标准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审核后及时向有关省(市)财政厅(局)下达并拨付资金。
各有关省(市)财政厅(局)在收到财政部下拨资金后要及时商省级建设等部门拨付资金,具体资金拨付办法由各地根据本省(市)人民政府或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指挥部的要求制定。
有关省(市)财政厅(局)要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协助办理或协助衔接好中央财政从正常预算以外筹集资金的拨付工作。
各有关省(市)财政厅(局)要建立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使用周报制度,每周五下午3点前将本省(市)中央财政统筹安排资金的拨付情况及本省(市)在中央财政定额包干资金外安排的资金及拨付情况报告财政部经济建设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