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决定,在北京、重庆、青岛、深圳、南京、杭州、丹东7个城市开展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此举将深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夯实交易环节税收征管基础,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管理水平。
据了解,2007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针对一些地区房屋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收的问题,建立了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加强了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此次选择7个城市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是为了增强核定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同时在实践中检验评税技术,推动相关税收改革。
此次工作将按照房地产评税原理,在测算房地产基准价格和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的工作基础上,开发计税价格核定模块(以下简称“核定模块”),建立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应用功能,并将其应用到实际征管工作中核定计税价格,用核定结果与纳税人申报价格相比较,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征收交易环节各项税收。在核定功能的应用过程中,通过定期评测核定效果,及时调整基准价格和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调整完善核定模块。同时,以公平、简便、有效化解征纳矛盾为原则,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框架下,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争议处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征收机关要履行事前告知程序。在纳税人申报前,应向纳税人告知虚假申报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标准。纳税人对核定价格持有异议的,各地根据本地情况探索解决方式,如可由征收机关指定具有公信力及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参考评估结果,确定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成立争议处理小组,派两人以上人员实地勘察房产情况,根据查看情况参照计算机核定价格,酌情确定计税价格;从银行等相关部门获取房产交易的资金往来记录作为计税依据等。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开展此项工作城市的财政、税务征收部门之间应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好与国土、房管、建设等部门的关系,既要取得相关部门工作上的支持配合,又要主动工作。要广泛收集房地产信息,一方面,建立从国土、房管以及中介机构等部门取得信息的固定渠道;另一方面,在税收征管中积累信息,为核定模块提供数据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展此项工作的各城市每季度初10日前要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