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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行政处罚的细化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6-17

  本网讯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充分保障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公正执法,大连市地方税务局5月30日印发《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试行标准)(),细化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使得税务机关法定自由裁量权的操作性更强。该裁量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予以试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试行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予以细化。

 

  税务登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文件对此予以细化,具体如下:

  (一)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二)公民在限改期限届满后15日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15日至30日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限改期限届满后15日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15日至30日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税务机关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文规定如下:

  (一)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二)公民在限改期限届满后15日内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15日至30日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限改期限届满后15日内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15日至30日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文规定如下:

  (一)对公民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文规定如下:

  (一)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二)在限改期限届满后15日内办理登记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15日以上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二千元罚款;

  (二)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二万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文规定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登录不全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和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该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文规定如下:

  (一)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二)逾期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逾期改正,但报告帐号不全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帐簿管理的行政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文规定如下:

  (一)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二)逾期改正的,对公民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逾期改正,但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不全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文规定如下:

  (一)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二)逾期改正的,公民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逾期改正,但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不全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催报两次以上无效或提供虚假备查资料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文规定如下:

  (一)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二)逾期改正的,公民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逾期改正,但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不全的,公民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凭证管理的行政处罚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规定如下:

  (一)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十组以内或者涉税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十组以上,或者涉税金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申报的行政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文对此细化如下:

  (一)在规定限改期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二)逾期改正的,公民逾期1日处五元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1日处五十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三)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文对此细化如下:

  (一)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文对此细化如下:

  (一)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七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款征收的行政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对此明确为,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文对此明确为,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文对此明确为,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处不缴、少缴或应解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文对此细化如下:

  (一)已补扣补缴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法补扣补缴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拒绝补扣补缴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文对此明确为,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处未缴、少缴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文对此细化如下:

  (一)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七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文对此细化如下:

  (一)不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文对此明确为,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文对此明确为,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处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文明确如下: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逾期改正的,公民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故意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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