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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就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的问题答问
核心提示:
来源:银监会网站 日期:2008-6-18

  日前,银监会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具有杠杆交易性质,其主要特征是:投资者实际投资一定数量资金,作为交易保证金后,便可按一定的杠杆倍数将保证金金额进行放大,从而使实际进行的外汇交易的合同金额超出投资者实际投资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例如,在保证金交易杠杆比例为50倍时,假设投资者预期欧元将上涨,其实际投入1万美元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合同价值为50万美元的欧元。当欧元兑美元汇率上涨2%时,投资者将盈利1万美元,按实际投入金额计算,收益率为100%,但当欧元兑美元汇率下跌2%时,投资者将亏损1万美元,实际投入的本金将全部亏光。境外银行开办此项业务的杠杆倍数一般为10倍左右,一些审慎经营的大银行并未开办此项业务。而专门从事保证金交易的公司杠杆倍数可高达50倍,甚至100倍。即使在发达的国际市场上,也普遍认为外汇保证金交易投机性很强,属于高风险产品。

  我国相关管理部门曾作出规定,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境内机构不得从事外汇保证金业务,境内投资者也不得参与此业务,但相应的对从事该业务的准入条件、审批程序的管理办法一直未出台。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取得监管部门相关衍生产品或理财业务资格后,参照关于具体的产品不必逐项进行报批要求,而采用报告制的方式,将外汇保证金业务理解为衍生产品或是理财产品,在准备好相关系统和服务人员并向监管机构提交报告后,即开始向其客户提供该种交易服务。在业务开办初期,个别银行提供的杠杆倍数不高,产品销售范围也不广,相关部门也未对此表示异议。

  近来,随着银行提供此业务的范围越来越广,杠杆倍数越来越高,大都在10到2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30倍-50倍,远远超过国际上银行普遍可接受的杠杆倍数,也超出了银行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且银行并不能有效的识别和选择恰当的客户,未能充分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该产品的客户适合度;盲目放大杠杆倍数,降低客户准入门槛,进行不正当竞争;还有的银行甚至允许外汇交易员从事此业务,产生明显的道德风险。经初步了解,虽然银行因开办此项业务均能盈利,但目前投资者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亏损的比例很高,当前80%甚至90%的投资者都处于亏损状态。这种参与者高损失、低盈利的概率状况已近似于“赌博”。且还有一些银行仍未认识该项业务给银行带来的声誉、法律、市场和操作风险,继续筹备并准备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

  对于当前仍处在早期发育阶段的我国外汇交易市场而言,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外汇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鉴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对此业务的风险认知能力、风险承受能力和银行自身风险控制能力仍然不足,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发布《通知》叫停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此项业务。这是监管当局鉴于这些银行总体上对这类高风险业务的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与该业务不匹配而采取的监管措施。

  问:《通知》对已开办此业务银行和已从事此业务客户产生怎样的影响?

  答:《通知》并不影响已开办此业务银行与已从事此业务客户原签订协议的效力,也并未要求已开办此业务银行与已从事此业务客户立即结清交易。已从事此业务客户应根据自身仓位实际情况与风险承受能力,主动、适时、及早结清现有交易,并根据协议承担相关盈亏责任。提供此业务。除以结清客户现有交易为目的的交易外,已开办此业务银行对已从事此业务客户也不得再提供新交易,同时应积极、稳妥地制定落实《通知》的实施方案,有效控制并切实防范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

  问:叫停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此业务后,对外汇投资者产生怎样的影响?

  答:目前许多银行都已开办外汇实盘买卖业务,也推出了广泛的理财产品供投资者选择,完全可以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外汇投资者的投资需求。《通知》针对的只是投机性很强、风险很高、杠杆率很高的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在一些城市试点性的开办了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已从事此交易的投资者数量也比较有限,银监会叫停此业务并未影响广大投资者正常的外汇投资需求,并不涉及广大投资者正常的外汇交易。

  问:从长远看,银监会对此业务的监管态度怎样?

  答:在业务创新领域,银监会将继续按照鼓励创新、严格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创新。业务创新能够健康开展并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业务创新的风险管理能力与风险控制能力,同时还必须能够正确评估我国市场的成熟程度、广大投资者对风险的理解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在风险充分揭示的前提下,投资者对“买者自负”理念的认同程度等。

  对于要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至少要具备以下一些基本条件: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要能够识别、计量、监测、管理此业务所产生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系统风险等相关风险;准确的投资者识别和细分能力,完善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者专业技能的评估系统,并据此建立完善的投资者档案体系、投资者交易信息安全与保密机制、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与处理能力;完善的营销体系与营销渠道管理办法,准确、快速的投资风险揭示与风险提示体系;具有经验丰富、专业知识和专业素养很高的产品营销人员、交易人员与法律合规人员,制定相关的反内幕交易机制、防范与此业务相关人员道德风险机制及对违规人员的内部惩处机制;完备的应急处理机制等,能够有效处理包括当合规及风险审查不到位,被监管当局叫停业务时,如何制定纠正性操作方案,或交易系统容量不足,需要手工处理交易等紧急事件。

  在暂停银行经办该项业务的同时,银监会将继续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会同外汇管理等部门,进一步研究对此业务的风险监管,在各方面条件成熟时,研究推出新的统一规范管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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