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为了地震灾害后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给予财税政策支持,近日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正式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其中涉及居民购房补贴、鼓励企业恢复生产等多个领域。
通知明确,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的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成都市企业的支持力度。对有良好社会信誉、发展业绩和积极参与灾后重建的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应按有关政策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对因灾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房地产企业,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有效益的开发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
依法落实各项税收扶持政策
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充分考虑当前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的实际困难,认真落实好税收法律、法规中可以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征收工作中注意依法掌握清算、预征的节奏和力度,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实施购房财政补贴
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购买其他商品房和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50%补贴。
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贴;
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
购买144-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0.5%给予购房补贴;
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
在2009年5月3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的成都纳税人,自购房之年起至2010年止所交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给予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通知明确,购买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房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贷款最高额度由25万元调整为3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也可以成都市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