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浙江省财政厅日前发布《关于启用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8]60号),从2008年7月1日起,有关单位在收取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应使用浙江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不再使用其它票据收取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据介绍,《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由建设房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购领、结报和核销。财政部门不直接向企业提供《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建设房管部门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以委托房产开发等有关单位代开该收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