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等地发生8.0级大地震。这次地震灾害影响范围广,人员伤亡多,抢救难度大,抗震救灾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和困难。为给予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以更大的支持,国家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企业所得税:因灾损失、捐赠支出可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地震灾区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其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凭捐赠票据或其他能证明捐赠支出的凭证、证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灾区个人取得救济金等免税
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生的个人捐赠,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向红十字、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特殊党费” 可在个税税前扣除
本网讯 国家税务总局30日发文()明确:“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房产税:毁损及危房可免征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契税:重新购房可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的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资源税:因灾遭受重大损失可减免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可申请定期减免
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完税车船报废、灭失可申请退税
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进出口税收: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出口退税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受灾地区出口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期限及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对受灾地区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开票日期为准)的中标机电产品或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等视同出口货物,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因灾一般纳税人发票认证超过90天 可申请逾期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对四川汶川地震灾害发生后,一些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报税和认证,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税务总局进行逾期认证、稽核无误的,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经金税工程稽核为“缺联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系统进行核查。属于地震灾害造成销售方不能按期报税的,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出具证明,购买方出具付款凭证,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受灾地区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取得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未能在开票之日起90天内认证的,以及取得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税务总局进行逾期认证、稽核无误的,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