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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电油价集体上涨 居用电不涨北京油价升至6.2元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6-20

  本网讯 为防止煤、电价格轮番上涨,国家发改委19日发布第46号公告和《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促进煤炭和电力行业协调、稳定、健康发展。

 

  公告称,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决定自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国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全国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包括重点合同电煤和非重点合同电煤,其出矿价(车板价)均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为稳定非重点合同电煤的市场销售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限定差价率等措施,控制流通环节费用。

  煤炭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履行电煤合同。禁止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煤炭运输等流通企业要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或价外加价。对违反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企业将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查处的典型案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曝光。

 

  此外,为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全国各地电网销售电价标准。自2008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将全国除西藏自治区之外的省级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5元。为减少电价调整影响,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农业生产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四川、陕西、甘肃三省受地震灾害影响严重的县(市)电价也不作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发通知提高了国内成品油价格。6月20日零时起,汽油、柴油价格每吨提高1000元,航空煤油价格每吨提高1500元,液化气、天然气价格不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解释称,去年11月份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国际市场油价继续攀升,特别是今年2月份以来涨速加快,2月19日、5月6日和5月21日先后突破每桶100美元、120美元和130美元,6月6日冲高至每桶138.54美元。我国原油消费近一半靠进口,由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上涨,成品油价格与原油价格倒挂的矛盾日益突出。炼油企业生产亏损加剧,造成了部分炼厂特别是地方炼厂停产和半停产,影响成品油市场供应。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地区再度出现排队加油、停供限供的现象。适当提高成品油价格,有利于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加国内成品油供给,保障市场供应,促进石油资源节约。

 

  综合考虑国际市场油价上涨和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这次汽油、柴油价格每吨提高1000元,航空煤油价格每吨提高1500元,液化气、天然气价格不调整。汽油和柴油的全国平均零售基准价分别由每吨5980元和5520元调整为6980元和6520元;上浮8%后的全国平均零售价分别为每吨7540元和7040元;折合每升约分别提高0.8元和0.92元。航空煤油出厂价格由每吨5950元调整为7450元。

 

  6月20日起,汽油、柴油价格每吨提高1000元。北京市原价5.34元/升的93号汽油上涨0.86元,至6.2元/升。针对调价,发改委决定,7月起城市低保人口每人每月增加补助15元。

 

北京市汽、柴油批发、零售基准价格表

 

   

批发基准价格

(配送制)

(元/吨)

零售基准

价格

(元/吨)

零售基准

价格

(元/升)

90号新标准清洁汽油

6828

7150

5.37

93号新标准清洁汽油

7238

7579

5.74

97号新标准清洁汽油

7648

8008

6.11

98号新标准清洁汽油

 

 

6.66

0号柴油

6365

6665

5.77

-10号柴油

6747

7065

6.12

-20号柴油

7065

7398

6.41

-35号柴油

7320

7665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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