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保监会办公厅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共同制定、并于20日正式公布的《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凡“在天津市注册并经营”的企业或受雇于该类企业的个人,如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将可享受当地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
《细则》明确规定,在天津市注册并经营的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和受雇于该类企业的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保费支出,将可按天津市政府给予的税惠政策在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交费部分,则为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申请退保的,保险公司应将个人的退保情况报送税务部门,由个人到税务部门进行补税,保险公司收到税务部门开具的补税凭据后方可给个人支付退保金。
《细则》还在产品费率市场化改革方面迈出了步伐。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开发补充养老保险产品,预定利率(即承诺给被保险人的回报率)可不受保监会1999年所发《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规定“不得高于年复利2.5%”的约束。但同时也强调,预定利率应当根据公司投资收益率审慎确定。《细则》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精算规定对补充养老保险提取责任准备金,采用的评估利率不得高于预定利率,并不得高于年复利3.5%。
《细则》要求,补充养老保险产品,应当经保监会审批、天津市税务部门备案。
《细则》分总则、经营管理、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税收管理、附则共六章。它是对2006年颁布的《国务院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以及保监会《关于加快天津滨海新区保险改革试验区创新发展的意见》《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试点补充养老保险的通知》等文件的贯彻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