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上海市地税局日前转发《》的通知(沪地税地[2008]46号),要求上海市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对尚未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新购置车辆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办理和监管。
通知要求,对将领取警用、领事馆牌照的新购置车辆,负责征收新购置车辆车船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纳税人递交的机构证明文件、车辆权属证明文件和购买车辆符合免税条件的承诺书后,可不征收当年度的车船税。
对国际组织驻沪机构以及外国驻沪领事、国际组织驻沪机构人员新购置的车辆,负责征收新购置车辆车船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纳税人递交的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车辆权属证明文件和购买车辆符合免税条件的承诺书后,可不征收当年度的车船税。但纳税人应在办理车辆登记后的次年,购买“交强险”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式办理免税手续。
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将用于市内公共交通线路营运车辆,应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前,携带车辆权属证明文件和购买车辆符合免税条件的承诺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暂不征收车船税的证明。负责征收新购置车辆车船税的税务机关可据此不征收当年度的车船税。但企业应在取得车辆登记证和营运证后的当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正式免税手续。
对上述未征收车船税的,如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有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补征税款和加收滞纳金。
据悉,按照()的规定,新购置应予减免税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已缴纳车船税的,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验符合车船税减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应退还纳税人多缴的税款。